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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习省纪委和市委办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文件的通知  
[ 2014-6-20 ]   作者:纪委    来源:纪委  点击:6170  字号:[][][]

各总支、支部:

根据市教育局纪委通知,请各总支、支部负责人于近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共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和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印发《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襄办发〔201420号)这两个文件,人手一份,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抓好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年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校纪委

                                 2014年6月20

 

 

中共湖北省纪委文件
鄂纪发〔20145
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纪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省纪委派出纪工委、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大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

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纪委

2014516

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包括全省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四条  禁止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  乡(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履行报告制度,报告所办事宜与本人的关系、时间、地点、邀请对象的范围及规模、有关承诺等。报告经本人签字后一式三份,分别送本单位党组织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操办的喜庆事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具体情形,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二)参加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人数以及人员范围,是否存在邀请或者接受除亲戚外的其他个人和单位参加。

(三)收受礼金礼品情况。是否存在接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四)使用公车公物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本单位、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务用车、办公设施以及其他公物的行为。

(五)费用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向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报销操办费用的行为。

(六)领导干部履行报告制度的情况。领导干部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属实,事后实际情况是否与报告情况以及承诺不符。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采取信访处理、明察暗访、集中检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经查实的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操办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领导干部不按照规定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党员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送钱物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贯彻执行禁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规定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发现的有关地区和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屡禁不止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襄办发〔201420号)

 

各县、市、区党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裹阳市委办公室

201464

 

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

 

为防止党员干部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鄂纪发[ 20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大肆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二、严禁超范围邀请。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三、严禁变相突破规模宴请。宴请规模根据亲戚人数而定。不准在婚丧喜庆事宜后,再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吃请,分批次变相突破限额范围和规模。

四、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礼品。党员干部不得利用操办上述事宜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五、严禁利用公共资源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不准公车私用。

六、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七、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办理。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履行备案手续,作出廉政承诺。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钱物,必须在事后30天内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

八、严禁影响机关、学校等单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不准利用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文明、科学,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行为。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夫妻双方都是党员干部的,均要处理,职务高的要从严处理。

上述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编辑:颜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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